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_河南省科学技术情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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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10 来源:财务部 阅读次数:0

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促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科学合理使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研究人员的劳务性支出,主要包括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不得领取劳务费,院里长期聘用或签有长期劳动合同的人员也不属于劳务费发放范围。支出劳务费时应列明该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任务,投入项目的全部工作时间,以及劳务费发放标准等。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设定岗位、聘用项目研究人员。

       第四条  聘用项目研究人员主要包括:

       (一)研究生,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包括在校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及高年级本科生;

       (二)博士后,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访问学者,是指参与项目研究、在单位工作的国内外访问学者、出站的博士后等;

       (四)其他人员,主要指专门为项目研究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以及科研辅助人员等。

       第五条  聘用研究生、博士后和其他人员,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研究生、博士后参与项目研究的情况说明,由院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条  聘用访问学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办公室审查和认定后,与访问学者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以及劳务费发放标准。项目负责人负责对访问学者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劳务费标准及形式。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郑州市上年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的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难易程度与完成情况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工作协议以劳务费形式发放。

       第八条  劳务费的领取。领取劳务费时,应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及报销规定执行。经办人制作劳务费发放表,如实填列领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或职称、领取金额、银行卡号、开户银行、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列明该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具体工作、投入时间。第一次领取劳务费时须提供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确保领款人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支付劳务费时,应发放到领款人本人的银行卡,不得发放现金或代领。院财务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劳务费预算的编制。项目预算中,劳务费预算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的50%,如遇特殊情况,在项目预算中单独说明,可上浮比例。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财务部门负责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公开公示。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经费,劳务费预算不能调增。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个人劳务费。

       第十一条  对劳务费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科研人员涉及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劳务费的,取消一定时期内科研项目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